济南刑事辩护律师一杨勇军
15963126216
自首知识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的分类

2018年5月5日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自首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或余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文章来源: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杨勇军[山东]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96312621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lvszh.com/news/view.asp?id=913216345011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