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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率先在全省出台首个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6日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近年来,珠海正确处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顶住了传统发展模式的压力,走出了资源消耗少、环境损耗低的生态文明建设之路,实现了经济、社会、生态的全面、协调发展。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率先在全省出台首个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主体功能区管理、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和保障措施等六方面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其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制度体系的确立,不仅为我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也为国家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做出了全新尝试,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领先示范作用。

一、紧扣改革主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条例》将《决定》中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通过法规形式予以制度化和法制化。一是在《条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的目的和建设目标是 为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价值理念。二是根据《决定》关于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制度的要求,在《条例》设置了 主体功能区管理 专章,细化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确要求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三是规定对于已经受到污染或者破坏的环境功能区,责任主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和恢复措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有治理和恢复能力的第三方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将《决定》提出的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的要求确立为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四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规定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市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节能环保领域,推进环境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五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务信息,建立生态文明督导员制度,并健全生态文明建设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社会监督。六是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规定因保障分区功能,禁止开发区和生态发展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确需搬迁或者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置或者给予补偿。

二、彰显珠海特色。《条例》围绕 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 的发展定位,既突出我市现有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重点发展 三高一特 产业、环境宜居城市建设、幸福村居建设、海洋和海岛保护等,又巩固和提升珠海行之有效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及经验做法,突出鲜明的珠海特色。一是完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定市政府设立由相关领域专家、公众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的环境宜居委员会,对重大决策和项目进行审议,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向市政府提出审议和咨询意见。二是明确建立重大项目生态影响预评估制度,要求科学评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不得引进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三是认真总结我市在加强与高校合作,成立全国地市一级首个生态文明研究机构 北京大学生态文明珠海研究院,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保障的先进做法和经验,规定 通过与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保障 。四是大力推行绿色政府采购、绿色办公、绿色行政、绿色公共建筑等,全力提升政府形象,引导全社会保护环境。

三、大胆改革创新。《条例》在巩固我市现有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成果的同时,继续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机制体制探索,大胆进行制度改革创新。一是首次在立法中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 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其超额完成的削减量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可以依法转让 ,以进一步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二是逐步建立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同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着重纠正偏重于经济增长而忽略环境保护的发展观。三是建立生态文明建设 硬考核 机制,首次在立法中规定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约束性指标的,责任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