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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电击器 四男子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8年2月27日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电击器作为一种近身自卫防身装备,其瞬间释放电压可达10万多伏,在国内属于违禁物品,禁止生产销售。然而,韩某等人却堂而皇之地向车主兜售违禁电击器。日前,经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韩某等4人因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韩某等四人均是安徽来沪人员。2011年9月开始,四人在松江某路口向过往司机推销一种类似手电筒模样的器具。“这种东西买一件备着,用来防身最好了,平时还可以当手电筒用,很方便的。”韩某一边向车主介绍,一边轻轻按动开关,只见器具顶部的两根金属头之间瞬间闪出蓝色的电光,并发出“啪啪”的声响。韩某等人的推销吸引了一些司机的关注,有些还摇下车窗饶有兴趣地端详起这种电击器,而七、八十元的价格也让不少司机爽快地掏出腰包。

今年4月5日,韩某等人再次在路口兜售电击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他们随身携带的电击器12根。随后,民警又在韩某等人住处查获电击器54根。据韩某等人供述,一般长途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女司机购买电击器比较多,“每天都能卖出三四个。”

经实验检验认定,这些电击器通电瞬间电压可达10万多伏,大大超过人体36V的安全电压,在国内属于违禁物品,禁止个人生产销售和持有。根据《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通告》、《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品的通告》等规章,此种电击器属于国家管制器具,也是警用械具的一种。

松江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等四人非法买卖警械,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