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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2月16日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维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平,幼名阿六斤。现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维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8月25日以(2008)维检刑诉字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平涉嫌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应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维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8月31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新平酒后在白济汛乡统维村小维西组至小村组间的马路上遇到从白济汛中学放学回家的女学生广春花,在路上拦住广春花将其强行拖拉到路边后进行强奸。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报案笔录、受害人陈述、证人广学才、广正军、王建武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维西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检查结论,被告人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新平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强奸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未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拦住广XX时,问广XX年龄多大,广XX说其已有17岁。且是在醉酒后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新平与同伴王建武从维西县城回到小维西,俩人在小维西各买了一碗白酒和三?啤酒喝后回家,19时许在小村路上遇到从白济汛中学放学回家的广XX,被告人王新平将其拦住,不听在场人王建武的劝阻及受害人的哀求,将刚满14岁的广XX强行拖拉到路边后进行强奸。广学才得知侄女广XX被王新平拦住强行拖拉后,与广学光、王学光一起接广XX,下来约一公里的路上看到其侄女和王新平,王新平还搂着其侄女的脖子,广学才打了王新平右颈部一棒,王新平跌到路下后乘机逃跑。2008年2月23日,白济汛派出所民警将王新平抓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第一组,报警电话、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7年9月1日早上8时45分,白济汛派出所接白济汛乡统维村主任王从立电话报称:昨晚20时左右,统维大村的阿六斤,在小村河旁强奸了放学回家的学生广XX。抓获经过证实。在调查中民警得知犯罪嫌疑人王新平已外逃。2008年2月23日民警和志东、赵斌得知犯罪嫌疑人王新平已回家的消息后,在小维西街天进行走访,在前往共厂村英夺一带调查,在江桥至英夺的公路上将坐在路边的王新平抓获。




  第二组,受害人陈述,证实。2007年8月31日下午7时左右在放学回家途中,经过去大村的路上有一棵大树桩的地方,王新平(阿六斤)不听受害人的哀求,强行拖拉到路边后被强奸的事实。




  第三组,证人王建武证言,证实。2007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新平与自己从维西县城回到小维西,俩人买了各一碗白酒两?啤酒喝后回家,19时许至小村路上时看到放学回家的广XX,被告人王新平将其拦住,被告人王新平不听劝阻,将广XX强行拖拉的经过。广正军证言,证实。2007年8月31日在放学回家途中,经过去大村的路上有一棵大树桩的地方,王新平(阿六斤)将广XX拦住强行拖拉,广XX请求转告家中,自己被王新平拦住情况。广学才证言,证实。2007年8月31日晚19时许,广学文、余文(系广XX同学)告诉他,在回家途中广XX被阿六斤调戏,其与广学光、王学光一起下来接,下来约一公里的路上看到其侄女和王新平,王新平还搂着其侄女的脖子,其打了王新平右颈部一棒后,王新平跌到路下乘机逃跑的事实。




  第四组,被告人供述,2007年8月31日自己与王建武从维西县城回到小维西,俩人各买了一碗白酒和两?啤酒喝后回家,19时许,在回村的路上看到放学回家的广XX,将其拦住后拉到路边进行强奸的事实。




  第五组,维西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证实。维西县人民医院受维西县公安局聘请,对广XX进行检查,外阴部有擦伤,处女膜破裂。受害人广XX的户口证明,证实。广XX于1993年5月8日出生。




  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王新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提未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恐吓手段将受害人广XX强行拖拉到路边进行强奸,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新平提出的在问广XX年龄时广XX说自己已有17岁,且自己是醉酒后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归案后被告人王新归案后平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判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新平强奸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8年2月23日起至2013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李学全

审 判 员:李志良

代理审判员:李荣春

二??八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木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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