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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2月8日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41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峰,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积善居委会15组东四条路景空小区;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10月2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峰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峰于2006年6月23日19时许,在本区东大桥百脑汇1008号柜台内,趁同事下班无人之机,将柜台里的宏基牌WLMI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0070元)及电脑包1个(价值人民币30元)盗走并销赃,后被告人吴峰被查获归案。现被告人吴峰之家属已退赔失物单位人民币10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物单位北京方信恒业科贸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证人李瑞峰、刘磊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记录等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峰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吴峰能够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吴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4日起至2009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小娟


二OO七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贾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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