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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3岁幼女并杀害 男子泯灭人性被枪决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强奸3岁幼女并杀害

2014年5月8日19时30分许,市公安局陶瓷科技园分局刑警大队接到一赵姓女子报案,称当晚19时其在邻居蒋某房间床上发现其女小莲,赤身裸体、嘴唇发紫、双眼紧闭,用手试探时发现小莲已经没有呼吸……

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9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014年5月9日上午8时30分许,蒋某在盛景公司二楼一间办公室内被捉获。报案报告显示,被害人小莲父母于2014年5月8日报案,称其女小莲于当日放学后在自家门口玩耍时,被隔壁一27岁未婚男子蒋某诱骗至蒋家二楼。

当小莲母亲发现女儿不见时,便急忙寻找并叫喊,听到蒋某家楼上房间传出女儿“唉”的一声,便飞快跑到蒋某家楼上,但发现房门被反锁。后从自家拿来楼梯攀至蒋某家二楼,清楚看到小莲在蒋某房间内。蒋某见状立即在房间内将窗户也锁上了,小莲母亲用身体反复撞门。门被撞开后,蒋某只穿一件内裤从房间内跑出,因慌张脚上拖鞋掉在家门口。小莲母亲在蒋某床上被子里发现小莲。当时小莲身体赤裸,嘴唇发紫。她连忙抱至附近诊所抢救,医生说已经死亡,小莲母亲只好又将小莲抱回作案现场……

2014年5月9日上午8时许,蒋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小莲外阴处轻度肿胀,阴道口伴少量血迹,处女膜为新鲜破裂,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形成,系被他人捂口鼻腔,和(或)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强奸杀人如何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由选择权。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蒋某将3岁女童骗致自己家中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而为了掩饰罪行而杀人抛尸的行为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