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王凡生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7年9月8日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江 西 省 萍 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萍刑一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凡生,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莲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萍乡市莲花县良坊镇井一村坪里26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0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0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鸿萍,江西正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萍检刑诉(200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凡生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利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凡生及其辩护人王鸿萍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凡生因与其兄嫂王火生、贺冬梅为宅基地纠纷产生矛盾,便心怀不满,蓄意报复。2006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凡生在帮别人收稻谷时,看见王火生与贺冬梅拉板车往良坊街方向走,就谎称身体不舒服,回到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和事先准备好的硫酸守在王火生、贺冬梅返回家的必经之路。当王火生、贺冬梅拉板车到达其面前时,被告人王凡生用硫酸泼在王火生的面部,贺冬梅即上前理论,被王凡生持菜刀猛砍头部数刀后倒地。随后王凡生持菜刀追赶王火生未果。被告人王凡生又持菜刀返回,不顾别人劝阻,朝贺冬梅的头部猛砍数刀致其死亡。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凡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凡生对起诉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应分两个部分,其对被害人王火生实施的伤害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对杀害贺冬梅的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但被告人王凡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凡生因与其兄嫂王火生、贺冬梅为宅基地纠纷产生矛盾,便心怀不满,蓄意报复。2006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凡生在本村帮他人收稻谷时,看见王火生与贺冬梅拉板车往良坊街方向走,便谎称身体不舒服,回到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和事先准备好的两瓶硫酸,来到井一村水泥路茶山里拐弯上坡处守候,并将两瓶硫酸倒入塑料桶里。下午五时左右,当王火生、贺冬梅拉板车到达王凡生守候的地段时,被告人王凡生便拦在路中将塑料桶里的硫酸泼在王火生的面部,贺冬梅即上前理论,被王凡生持菜刀猛砍头部数刀后倒地。随后王凡生持菜刀追赶王火生未果。被告人王凡生持菜刀返回,又朝贺冬梅的头部猛砍数刀,致贺冬梅当场死亡。之后,被告人王凡生回到家中服农药自杀,被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贺冬梅系他人用锐器(菜刀类)砍击头面部致颅脑开放性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火生全身多处软组织烧伤腐蚀并容貌毁损,双目失明,伤情为重伤甲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周新莲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14日下午5时许,其在回家路上碰见王火生和贺冬梅用板车拉着木门架沿水泥路往回家的方向走,因与其同路,贺冬梅便叫其帮着推板车。当她们走到一上坡路段时,她看见被告人王凡生从前方冲过来,用硫酸朝王火生泼过去,随接又持菜刀朝贺冬梅头部砍了数刀,之后王凡生持刀去追赶王火生,过了一会儿,因王凡生未追上王火生,又返回来,见贺冬梅在地上哭,王凡生又持刀砍了贺冬梅几刀后便跑回家去了。后120急救车来了,经医师检查,贺冬梅已死亡。
2、证人贺凡娥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其到良坊收完谷走路回家,在路过一井边时,看见王火生急冲冲地跑到井边用水往脸上泼,口里还念到“哎哟、哎哟”,紧接着又看见王凡生手握一把菜刀,气凶凶的追了上来,火生见了就往良坊街方向跑,凡生就在后面追,他俩都从其身边跑过去,之后她看见周新莲扶着火生的老婆贺冬梅,冬梅当时满脸是血,于是她和新莲两人扶着冬梅往良坊方向走,走了十多米,冬梅走不动了就倒在地上,一会儿,王凡生拿刀跑回来,举刀就往冬梅头上砍,她叫凡生不要砍了,但王凡生不作声,一个劲地朝冬梅头上猛砍的经过情况。
3、证人王金凤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她听到有人喊,便从家里出来看见王凡生提着菜刀追赶王火生,没追到就返回来拿着刀朝那个受伤的妇女头部猛砍,砍了有十余刀,旁边两个妇女吓得跑开了,之后王凡生就沿村下茶山的水泥路回家,当时她见王凡生板着面孔,鼓着眼睛,手上提着一把菜刀,刀上有血往下滴,脚下的裤子烂掉了,能看得见肉。后见出事地点围了一群人,说王火生妻子被砍死了的经过情况。
4、被害人王火生的陈述,证实2006年10月14日下午5时许,他和妻子贺冬梅拖一板车门架在下茶山里和上茶山里水泥路分叉口时碰见同村妇女周新莲,因周新莲也是上坡回家与其同一方向,其妻贺冬梅便叫新莲来帮忙推一下,于是周新莲过来帮助推板车,刚走了约10米远,他见王凡生手里提着一红色塑料桶从坡上下来说:“上面那地基怎么说”,话音刚落,王凡生就将桶里的硫酸泼在他头上,顿时他感觉整个头部像火烧似的,即丢下板车跑到分叉口水井边使劲泼水到脸上,随接他见王凡生手持菜刀从坡上追过来,他便上水泥路往坡下跑,王凡生追了一段路没追上就返回去了。后经他人护送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的经过情况。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摄影照片,证实了现场概貌,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相吻合。
6、当庭出示菜刀一把,经被告人王凡生确认,该菜刀是他当时使用的作案工具。
7、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干警于2006年10月14日在莲花县良坊镇井一村枧上通往茶山里的三叉路口处水泥路边提取红色塑料桶一只、桶盖一只、硫酸玻璃瓶二只,在王凡生家门前提取杀虫双农药瓶一只,在王凡生家大厅杉木上提取菜刀一把,在王凡生家卧室床上提取黄色长裤一件。

8、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菜刀上检出的人血为死者贺冬梅所留。
9、物证鉴定书证实,所送检(玻璃瓶二只,塑料桶一只,王凡生的长裤)材内都检出硫酸。
10、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死者贺冬梅系他人用锐器(菜刀类)砍击头面部致颅脑开放性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11、法医学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王火生全身多处软组织烧伤腐蚀并容貌毁损,双目失眠,伤情评定为重伤甲级。
12、被告人王凡生对其所实施用硫酸泼王火生和持菜刀砍杀贺冬梅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凡生为泄愤,蓄意报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一人,致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凡生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王凡生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对王火生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及其王凡生有悔罪表现均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王凡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 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宁
审 判 员 袁绍萍
代理审判员 易玉奇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