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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项链招人爱 飞车抢夺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1日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6月1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一审以犯抢夺罪判处周国(化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10年11月4日13时许,周国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一街大西园粉店吃粉时,发现旁边的关某脖子上戴着一条较粗的黄金项链,即起贪念并伺机作案。当周国见关某与李某吃完粉后即坐上李某驾驶的桂r32xxx号皮卡车准备离开,便趁关某正摇下该车副驾驶座旁的车窗不备之机,将关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得手后,周国往贵港市公交卫生所方向逃跑,逃至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二街和建设中路路口一福利彩票店门口时被群众李某等人人赃俱获。经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重16.2克价值人民币5799元、黄金吊坠重5.52克价值人民币197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抢项链及吊坠发还给关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周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周国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周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