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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俩28年前被堂哥拐卖到河南 回家时父亲已离世

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姐妹俩28年前被堂哥拐卖到河南

1983年,黄瑞香13岁的姐姐黄瑞秀(现名李凤衣)从安康石泉远嫁到湖北随州,不久8岁的黄瑞香和父母投靠黄瑞秀来到湖北生活。2年后,父母回到原籍石泉,黄瑞香留在姐姐家继续生活。

姐姐黄瑞秀清楚得记得,那是1988年年底,姐妹二人被村里一个堂哥拐到了河南开封。“当时天很冷,堂哥把我俩带到河南开封,后又将妹妹送给一家人。”黄瑞秀痛苦地回忆说,“我求他不要把妹妹送人,但他说收了那家人3000块钱,要不回来了。”之后,黄瑞秀也被对方卖至河南一山村,从此与妹妹天各一方。

2015年夏天,在志愿者和警方的协助下,黄瑞秀终于联系上了分离20多年的母亲陈家香,遗憾的是父亲已经去世,妹妹黄瑞香仍杳无音信。2016年6月,石泉县公安局接到黄瑞秀的寻亲线索和一些爱心人士提供的信息,围绕零碎线索进行户籍系统海量搜索排查。

由于事发时间久远,线索提供的姓名不准确,所在的乡、镇已合并,部分地名变更,上世纪80年代户籍资料难以查找。民警多次翻山越岭走访干部、村民,最终发现河南开封现名叫黄顺香的人,应系石泉县云雾山镇板桥村的黄瑞香。今年元旦前,民警联系到黄瑞香并取得血样,经与母亲陈家香DNA鉴定比对,确定二人系母女关系。昨日下午,当送黄瑞香一家人回家的车一到板桥村,村民们敲锣打鼓,欢迎失散28年的黄家女儿回家。亲人们时隔28年才得相见,母女、姐妹抱头痛哭。

黄瑞香告诉华商报记者,她已经42岁了,有两个孩子,大儿媳妇都快生产了,所以这次回来住上一阵子还得回河南开封。一家人能团聚相认,也是她一辈子的心愿。目前,石泉县公安局已就此案展开调查,案件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据悉,昨日上午,安康市公安局的“安康回家网”正式上线,这也是全省第一个市级打拐反拐宣传网站,为寻找失踪的儿童、妇女提供了一个有力平台。

拐卖妇女儿童如何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故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