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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被骗1800万,骗子行骗防不胜防

发布时间:2017年4月6日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教授被骗1800万

根据中国网山东,报道称,去年7月23日,台湾诈骗集团假冒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人身分,以台湾常见诈骗幌子“信用卡遭冒用盗刷,要监管帐户现金”为由,用电话、微信聊天软件,陆续诈骗清华女教授,教授现金不足还四处向亲友借款,家属发觉有异报警。

警方指出,该集团为规避警方查缉,利用人头电话及大陆流行的通讯软件QQ、Skype、WeChat(微信)为主要联络工具,诈骗剧本则不脱老梗,主要假冒中国工商银行客服员,专骗大陆民众。

嫌犯通过WeChat通知女教授信用卡遭盗刷,之后转给假刑警,借查询消费纪录骗得身分证号;为继续取得被害人信任,又假冒最高检察院领导与女教授通电话,告知被害人涉嫌“洗钱”,须配合资产清查;接着申请WeChat假帐号互加好友,通过通讯软件洗脑女教授,让被害人信以为真。

据报道,这些骗子生活豪奢,警方以诈欺罪嫌,将8人移送侦办,另持续扩大侦办此案。

市民要小心骗子行骗

要区分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