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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收留3女卖淫 容留卖淫罪判几年

发布时间:2017年4月4日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一、七旬老汉收留3女卖淫

据广西新闻网报道,73岁的粟某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自费搭建木棚容留三名失足女进行卖淫,条件竟是其能免费与三女发生性关系。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粟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1月11日,负责治安排查的民警当场将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阿燕和嫖客李某抓个正着,同时还抓获了失足女阿连。次日,粟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的事实。随后,失足女阿燕与嫖客李某被处以500元的行政罚款,由于阿连案发当天还没有开始卖淫,因此没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容留卖淫罪判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判刑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加重情节: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