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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制造冤案-纠正冤案”怪圈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3日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2015-02-03 来源:法治周末 浏览次数:0 1月23日,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透露,他们已正式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控告书,对当年办理呼格吉勒图案件的公检法有关工作人员和责任人提出控告。  在去年的12月31日上午,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前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领取了 国家赔偿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呼格吉勒图案赔偿金额为2059621.40元。      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 法治周末记者根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后发现,去年已有12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2014年是冤狱错案比较集中的一年,一方面我们大张旗鼓平反,但是另外一方面也在不断发生。如何实现个案公正、防范冤狱发生? 在2014年12月21日的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上(以下简称 案例法学年会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过去一年被平反的冤假错案,在过去的几个月之内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关注,对于冤案发生原因与防范机制的探讨,热度持续不退。  我们必须尽快修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漏洞,以使这样的冤案不再发生。 1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在《亡者归来 刑事司法十大误区》新书发布会暨错案预防研讨会(以下简称 发布会 )上,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刑事司法制度有漏洞  2014年12月17日下午,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宣判无罪之后,内蒙古公检法先后启动 追责 调查,对象是各自系统内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冯志明是第一个被检察机关带走的调查者,事因正是 涉嫌职务犯罪 。  在何家弘看来,办案人员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或需要通过具体的调查来认定,但导致呼格吉勒图悲剧的真正 凶手 是刑事司法制度的漏洞与缺陷。  冤案的解决需要法治理念、立法、实践三者共同作用。而刑事诉讼法至今的规定其实仍是有罪推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提出的 惩罚犯罪 ,仍然是有罪推定的思路。  在案例法学年会上,清华大学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认为,应当在制度建构及其实施的层面,来探讨冤案的成因。 不管是有罪者,还是无辜者,都能够享受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保障机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我们以非理性的 正义情感 去突破刑事诉讼法的底线,只有当全社会建立起这样共识的时候,我们才能够真正走出 制造冤案纠正冤案 的历史怪圈。   刑事诉讼法在制度上对防范冤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们规定了很多制度,包括无罪推定原则、严禁刑讯逼供还有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错案追究等,都为防止冤假错案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现实当中,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破坏,或者说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遵守和执行。 易延友说。  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  从2005年开始,何家弘带领他的团队对我国的刑事错案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在他看来,在当下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生和纠正有很大的偶然性。 石东玉和杜培武的错案得以纠正是因为偶然地发现了真凶,可谓 真凶再现 ;滕兴善、佘祥林和赵作海的冤案得以平反则是因为当年 被害人 意外生还,可谓 亡者归来 。   何家弘认为,每一起错案的发生往往都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原因就反映出中国刑事司法工作中的十大误区,即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主观片面的调查取证、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在案例法学年会上,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认为,侦查阶段的错误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侦查非常容易错,有两个原因。第一,侦查人员所接受的教育就是有罪假设的思维,这种先入为主的司法偏见在侦查人员身上尤其严重。一旦侦查人员认为某个人是真凶,会一条道走到黑,或者制造假证据。第二,正义感泛滥,这种正义感是好事也是坏事,侦查员有时候会受自己认为的正义感驱使,这时候的侦查就很容易出错。从根本上来看,侦查错误的问题是法制化不足,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还会继续造成冤假错案的出现。 毛立新说。  侦查错误发展成裁判错误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的防范和发现的机制和功能存在漏洞,特别是在特殊案件中,暴露得比较明显。探究原因,我觉得主要原因在于刑事诉讼制度不够完善。 毛立新表示。  制度构建与执行至关重要  平反冤假错案固然重要,但却是一种迟到的正义,是不圆满的,甚至是不正义的。我们真正要做的,是如何防止冤假错案不再发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理研究室副主任贺海仁说。  对此,专家普遍认为,制度的构建与执行至关重要。  《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部主任、研究员冯文生认为,程序正义对于个案公正的实现至关重要。 诉讼程序是最科学的一个渠道和机制,它的裁判结果应该比个人思考更重要。我们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冤案也就难以避免,这也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   易延友认为,必须确保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保障机制不被突破。 第一,任何一个案件都无法在程序开始之初,明白分辨这个嫌疑人、被告人究竟有罪,还是无罪。所以我们程序性机制,所提供给他们的程序保障是不区分有罪者还是无罪者。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都应该得到保护。第二,即使对有罪的人,我们也应当以文明的方式来对待,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所倡导的理念。   贺海仁认为,要建立透明和完备的监督体系,以此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开与公正, 司法机关在将冲突从事件变成案件的过程中,应该是在正义、公开、透明和完备的监督体系下进行。独立的司法机关,不是说司法机关可以为所欲为和不受牵制,而是要确立司法机关在冲突中的中立立场,在对案件的是非曲折作出判断时,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没有处理案件的权力 。  毛立新认为,防范冤案既要防范侦查错误,又要防范侦查错误发展成裁判错误。 一方面,要从防范侦查错误开始,确保侦查工作的法制化。另一方面,要防范侦查错误发展成裁判错误,这就要求必须落实好刑事诉讼法,同时要反对传闻证据。此外,申诉途径的畅通对于纠正冤案也极为重要。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秀冰认为,可以通过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向前延伸、成立中立的鉴定机构、构建交流及时充分的律师会面制度、坚持落实每案每人必询制度等多方面的改革,来推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完善。  对错案的反思时更重要的是如何防范错案再次发生。法治须对每个个体生命负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在发布会上表示。  何家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想这样的冤案不再发生,必须尽快修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漏洞,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何家弘认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需要从证据调查制度、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证据制度、法庭审判制度、司法判例制度、申诉再审制度6处着手, 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推进国家法治,维护司法公正,而强化司法独立和提升司法水平是必然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