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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酒桌口角 酒后殴打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8日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只因在酒桌上与吕某发生点口角,闹得有点不愉快,不善辩解的赵某不服输于吕某,在酒后便尾随吕某,并将其打致重伤,被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赵某当时能忍让一下,不至于将自己推向监狱。

  2012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和吕某在福新乡救汉村某屯黄某家中喝酒时发生口角。19时许,吕某先从黄某家出来,被告人赵某也跟了出来。当吕某走到黄寿某家门前时,被告人赵某追上吕某并用手殴打吕某,后又用脚踢吕某的腹部,导致吕某被打伤昏迷,后被送至天等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于次日被送往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抢救。经天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伤者吕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构成十级残疾。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赔偿被害人吕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