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证据
经济犯罪
自首知识
刑事文书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管辖知识
法律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经济犯罪
自首知识
刑事文书
犯罪状态
管辖知识
经济犯罪法规
刑事鉴定
刑事法规
刑事案例
刑辩指南
死刑知识
文章详细
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发布时间:
2016年7月28日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看,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其二是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边区之间的联系。根据以上标准,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等在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诉讼就由该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也采用上述标准。我国人民法院的辖区同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当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我们
相册影集
法律咨询
专长领域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网站管理
All Right Reserved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珠海劳动工伤律师